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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事由:為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案,特舉行公聽會廣徵各方意見。 二、日期:100年9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三、地點:本處第2會議室(本處第2辦公室2樓) 四、主持人:吳課長宗青(王專員美欣代理) 紀錄:王念慈 五、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詳如簽到簿 六、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詳如簽到簿 七、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說明: 北門地區因為產鹽自然條件優於台灣其他地區,數百年來始終是台灣重要之鹽鄉。井仔腳鹽田是其中的代表作,是現存最古老的瓦盤鹽田遺址之一,目前為台南市政府公告之歷史建築。為保存珍貴之鹽業地景,維持傳統製鹽流程,讓遊客體驗傳統曬鹽、挑鹽、扒鹽的樂趣,提供學齡兒童戶外教學場景,特辦理「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以下就本案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如下: (一)公益性及適當性 井仔腳鹽田體驗,每年服務眾多遊客,傳承鹽業文化知識及戶外教學體驗,對不特定公眾具有公益服務特性,為台灣西南沿海,少數適合推展鹽業文化觀光之地區。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為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895地號及1106地號。其中,永隆段895地號面積6,825.07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為計有2人。所有權人如下:洪百(權利範圍1/2)、財產部國有財產局(權利範圍1/2) 。民國35年設定抵押權,抵押權人:洪備。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 另永隆段1106地號土地,面積為5,298.78平方公尺,係屬一般農業區,鹽業用地,所有權人計有1人。所有權人如下:祭祀公業李盾,管理者:李逃。 鹽田內永隆段895地及1106地號尚有私人土地,現況為不特定公眾使用,並已為台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歷史建築,為兼顧利害關係人權益依法補償,特辦理本次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 (二)必要性 井仔腳鹽田位於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內,現況為本處接管自原台南縣政府接續使用,目前開放供不特定遊客觀光遊憩使用,為鹽業文化觀光體驗傳承至為重要的遊憩服務景點,且經公告劃定為歷史建築,有保存珍貴地景之必要。 (三)合法性 1.發展觀光條例第 14 條:「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 2.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10款:「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八、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100年8月26日台財產南南二字第1002101826號函:「…如需使用本局經管臺南市門區永隆段895地號國有持分土地,請逕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撥用。」詳如第1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九、公聽會土地所有權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 預定使用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經管之臺南市北門區永隆段895地號國有持分土地,賡續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規定辦理撥用。詳如第1次公聽會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十、散會:同日上午10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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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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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舉辦第1次公聽會。
一、主旨:興辦『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舉辦第1次公聽會。 二、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99年12月29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訂定「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三、公告事項: 1.事由:說明『井仔腳鹽業文化體驗工程』之興辦事業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2.時間:時間:民國100年9月1日上午9時30分。 3.地點: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第2會議室(臺南市北門區北門里舊埕119號2樓)。 4.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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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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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憩課公開-99-100年補助金額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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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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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
1.為辦理「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用地案,特舉行公聽會。 2.本區地勢低窪長年積水,土地使用有其極限,為配合雲林縣政府「雲林縣口湖鄉宜梧地區景觀發展計畫」,以溼地生態園區環境教育中心為整區核心,設置「簡易遊客中心」,就必要性而言,可促進地方觀光及經濟發展,將土地劣勢轉化為優勢。 3.就公益性及適當性而言,結合雲林縣政府「宜梧滯洪池設置」及「口湖鄉環鄉自行車道建構案」,本處以「双核心區生態園區發展計劃」為發展目標,提供遊客環境教育、帶動地方休閒遊憩產業發展,未來更可結合雲嘉南濱海的東石鰲鼓溼地、布袋好美寮及南布袋鹽田溼地、北門濕地、七股溼地至台南四草濕地,形成台灣西南沿海綠色生態長廊。 4. 就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而言,本案工程用地為雲林縣口湖鄉下湖口段408及409地號,其中下湖口段408地號面積為17,538平方公尺,管理機關為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另下湖口段409地號內土地,緊鄰408地號範圍,面積為2,283平方公尺,用地面積約873平方公尺,係屬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所有權人計有12人,其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佔630分之585,達1/2 (630分之315)以上。所有權人為計有12人,抵押權人計3人,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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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公聽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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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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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用地,舉辦第2次公聽會
主旨: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用地,舉辦第2次公聽會。 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用地,舉辦第2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及內政部99年12月29日內政部令台內地字第0990257693號令之『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辦理。 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之興辦事業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時間:民國100年5月13日上午10時00分。 三、地點:雲林縣口湖鄉公所3樓(雲林縣口湖鄉湖東村中正路一段118號3樓)。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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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用地案,舉行第2次公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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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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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壹、事由:為辦理「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用地案,特舉行公聽會。 貳、日期:100年5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時 參、地點:口湖鄉公所3樓 肆、主持人:吳課長宗青 紀錄:王念慈 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詳如簽到簿 陸、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詳如簽到簿 柒、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說明: 本區地勢低窪長年積水,土地使用有其極限,為配合雲林縣政府「雲林縣口湖鄉宜梧地區景觀發展計畫」,以溼地生態園區環境教育中心為整區核心,設置「簡易遊客中心」,就必要性而言,可促進地方觀光及經濟發展,將土地劣勢轉化為優勢。 就公益性及適當性而言,結合雲林縣政府「宜梧滯洪池設置」及「口湖鄉環鄉自行車道建構案」,本處以「双核心區生態園區發展計劃」為發展目標,提供遊客環境教育、帶動地方休閒遊憩產業發展,未來更可結合雲嘉南濱海的東石鰲鼓溼地、布袋好美寮及南布袋鹽田溼地、北門濕地、七股溼地至台南四草濕地,形成台灣西南沿海綠色生態長廊。
就合法性而言,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14 條:『主管機關對於發展觀光產業建設所需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法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又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10款:『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就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而言,本案工程用地為雲林縣口湖鄉下湖口段408及409地號,其中下湖口段408地號面積為17,538平方公尺,管理機關為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使用地類別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另下湖口段409地號內土地,緊鄰408地號範圍,面積為2,283平方公尺,用地面積約873平方公尺,係屬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所有權人計有12人,其中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權利範圍佔630分之585,達1/2 (630分之315)以上。所有權人為計有12人,抵押權人計3人,使用地類別為水利用地(檢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及地籍圖供參)。
捌、第二場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回應處理:詳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玖、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回應及處理情形:如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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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口湖地區溼地解說站工程」第2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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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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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9年度歲入決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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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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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9年度歲出決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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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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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0年法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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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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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0年端午節加強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實施計畫」乙份。
交通部觀光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100年端午節 加強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實施計畫 壹、依據: 依據行政院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暨交通部100年5月20日交政字第1000004733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避免100年端午節期間,本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同仁接受廠商、業者或民眾不當餽贈或邀宴,引發外界負面觀感及評價,甚至產生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之虞,爰訂定本實施計畫,以樹立本局廉潔優良形象。 參、實施對象: 本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全體同仁。 肆、辦理期間: 100年5月30日至6月7日止。 伍、辦理方式: 一、利用機會加強宣導:請利用集會或各類宣導方式,向所屬同仁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要求各級主管以身作則及加強督導。另運用機關電子字幕看板、機關刊物、電子郵件等各種對外管道,籲請民眾、廠商及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支持本規範。 二、服務台值班人員柔性勸導:對於攜帶禮品進入機關之廠商、業者或民眾有送禮跡象者,請服務台值班人員應予柔性勸導,並轉達機關公務員依規定不得收受不當餽贈要求,必要時,即時通知政風室或協辦政風人員處理。 三、專案實地查核:交通部政風處於端午節前夕組成「實地查核小組」,以不定時、不定點方式,針對部屬各機關實施訪查以瞭解並協助各單位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導與登錄。另於本計畫專案執行期間若發現有公務員接受廠商不當餽贈或邀宴情事者,應即予查處。 四、郵件快遞禮盒登錄:請收發單位,對於疑似廠商、業者或民眾以郵件、快遞方式寄送之禮盒者,應即時通知政風室或協辦政風人員予以瞭解處理。 陸、預期效益: 一、利用100年端午節前夕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宣示依法行政及廉潔自持重要性,籲請本局暨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同仁應切實遵守,如有違反,將依規定議處。 二、運用各種對外宣導管道,讓民眾、廠商及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知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內容,並籲請其支持本項規範。 三、透過宣導,要求各級主管以身作則,有效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知會登錄程序。 柒、執行成果請填載於附表並於100年6月10日前陳報本局政風室彙整,俾落實本計畫宣導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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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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